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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桓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诉被告桓*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本溪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中,因被告桓*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自行撤消了被诉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原告李*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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