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桓*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本溪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中,因被告桓*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自行撤消了被诉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原告张*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王**不服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朴**不服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井方不服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本溪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产抵押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本溪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登记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盛传香与桓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诉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鲜艳与桓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东港市马家店镇双山东曹殿国粮米加工厂与东港**监督局、丹东**监督局行政不履行颁发大米生产许可证及行政赔偿再审行政判决书
柳*与桓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