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小屯镇小屯村第三村民小组请求撤销被告辽阳县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营口第**限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二审行政裁定书(二)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14日以来,本院陆续收到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小屯村第三村民小组的起诉材料,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辽阳县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营口第**限公司颁发的辽县国用(2011)第08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涉及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小屯村第三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