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上诉人尹**提供的“息访协议书”不属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被上诉人辽阳市科学技术局不存在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的行为。一审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