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7月9日起,本院陆续收到齐喜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原告购买的位于辽阳市宏伟区“尚书苑”的七十套房屋进行拍卖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因其违法行政行为处置原告的七十套房屋,或者向原告返还拍卖七十套房屋的拍卖款项;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