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玲诉被告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治安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玲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辽阳县**民委员会诉原审被告辽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及上诉人辽阳**限公司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灯塔**有限公司诉灯塔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灯塔**器配件厂土地登记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辽阳县**民委员会诉辽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及辽阳**限公司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苏**诉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确认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诉辽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弓长岭分局城建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佟和广诉灯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诉辽阳县林业局不履行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人民政府与寇**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再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