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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辽阳县林业局不履行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海诉被告辽阳县林业局不履行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海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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