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辽阳县柳壕镇人民政府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本院审查认为,因被执行人xxx称未收到该处理决定,也不知道该处理决定的内容,而申请执行人柳壕镇人民政府未能提供合法的送达手续,属送达程序违法。为此,为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辽阳县柳壕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关于罗套村与xxx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不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辽阳**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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