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灯塔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被上诉人郭*梅诉上诉人辽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关*胜不服辽阳县吉洞峪满族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诉灯塔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刘**请求被告辽阳市公安局辽阳县分局依法履行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诉辽阳市**道办事处不履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辽阳鸿**有限公司诉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滕占友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诉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区公安分局及第三人袁**、吴*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辽阳县柳壕镇人民政府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人民政府与寇**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再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