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辽阳市**道办事处不履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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