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区公安分局及第三人袁**、吴*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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