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人寇**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宏行
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
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讼法》第六十三条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苏**诉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治安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苏**诉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确认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诉辽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弓长岭分局城建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佟和广诉灯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诉辽阳县林业局不履行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诉辽阳市**道办事处不履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辽阳鸿**有限公司诉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滕占友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诉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区公安分局及第三人袁**、吴*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诉辽阳市太子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产权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金**诉辽阳市**动街派出所、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及王**治安行政管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