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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辽阳市太子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产权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辽阳市太子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产权登记一案中,因原告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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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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