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辽阳市太子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产权登记一案中,因原告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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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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