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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辽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弓长岭分局城建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辽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弓**分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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