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辽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弓**分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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