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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诉辽阳市**动街派出所、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及王**治安行政管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全诉被告辽阳市**动街派出所、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及第三人王**治安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全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广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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