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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灯塔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管理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清诉被告灯塔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管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清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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