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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铁岭市房产局行政撤销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26日,本院收到陈x的起诉状。起诉人认为铁岭市**发有限公司为解决资金缺口问题为张x等人办理了私人房照,用于办理贷款。原铁岭**理局于2001年7月30日在张x没有购房合同和交费手续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铁岭市房权证银州区字第A051655号房屋所有权证。2003年5月14日开发公司与原铁岭市房产局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将该房屋交付原铁岭市房产局,但未收回、注销张x的房产证。2007年11月21日铁岭市房产经营管理处与起诉人陈x签订《互换协议书》,将该房屋与起诉人所有的吉普车互换,双方相互抵顶所有权。2010年5月17日起诉人到铁岭市房产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知该房屋登记在张x名下。起诉人认为铁岭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在没有买卖手续的情况下,为x办理房权证的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予以注销,故请求法院判决铁岭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注销铁岭市房权证银州区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陈*在2010年5月17日到铁岭**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就知道该房屋登记在张x名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起诉人x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法定起诉时限,丧失了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x要求铁岭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注销铁岭市房权证银州区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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