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某某与喀左县十二德堡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违法纠纷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喀左县人民法院(2015)喀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及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喀左县十二德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原告经白庙**员会同意后修建冷棚,并口头约定承包期为20年。现原告未对该冷棚实际经营。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同时也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既然原告认为其承包经营权受到被告所侵害,就应该提供足以证明自己诉讼理由的证据。而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即白庙子村委会为其出具的证据材料又与该村委会为被告出具的证据材料内容相反,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本院不能采信。除此之外,原告未能提供其他直接证据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徐**上诉的主要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提交的白庙**委员会证明已经证明了被上诉人是具体实施划分上诉人冷棚的行为责任主体,而白庙**委员会为被上诉人出具的证明是虚假的,原审法院未予调查核实二份证明的真实性。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强行划分上诉人冷棚行为违法。

上诉人诉称

被上诉人喀左县十二德堡镇人民政府答辩的主要理由,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被上诉人根据群众上访的诉求,向白庙**委员会提出口头建议后,村委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解除了与上诉人的承包合同,被上诉人没有划分上诉人冷棚的行为。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喀左县十二德堡镇人民政府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白庙**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没有作出划分原告冷棚的行为。

上诉人徐**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白庙**委会于2013年10月18日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承包冷棚的事实;白庙**委会于2014年9月12日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存在违法行政行为;光盘一张,用以证明冷棚状况。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定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且能够证明本案基本事实的证据有效,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本案的有效证据,确认原审法院所认定的基本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具体实施了划分其承包冷棚的行为违法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