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丰县**民委员会与吉林省东丰县政府林权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民委员会诉被告东丰县人民政府林*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民委员会提出,因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丰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即二十五元,由原告东丰**民委员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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