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民委员会诉被告东丰县人民政府林*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民委员会提出,因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丰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即二十五元,由原告东丰**民委员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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