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抚松县人民政府申请准予执行宋先锋房屋征收与补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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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建局与张**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周*清诉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裁定书
长白朝鲜**有限公司诉抚松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一审裁定书
刘**与抚松县抚松镇政府等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不服法院不予受理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谢**与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撤销拆迁许可证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刘*与靖宇**理中心、杨洪伟房屋产权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doc
洮南市**有限公司与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杜**与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