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抚松县人民政府与宋先锋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抚松县人民政府申请准予执行宋先锋房屋征收与补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