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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撤销拆迁许可证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谢**与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撤销拆迁许可证纠纷一案,谢**不服本院(2014)白行终字第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白城市中**设有限公司颁发的拆迁许可证程序违法,应当撤销该拆迁许可证。本案应再审。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称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向原审第三人颁发的拆许字(2007)第28号房屋拆迂许可证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为进行幸福新村一期工程建设,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原审第三人颁发的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一二审认定合法是正确的。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谢小*的再审申请请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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