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乾**管理中心房产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樊*与乾安县道**服务中心不履行合同备案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乾安县林业局侵犯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葛**与乾安县人民政府、门**侵犯房产权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乾安**管理中心及第三人刘**、王*房屋登记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臧*与乾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某某等35人与某某县教育局不服教育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某某与某某县教育局不服教育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某某与某某县教育局不服教育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前郭县**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王*与乾安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严字乡卫生院不服工亡认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