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乾安县林业局侵犯林地承包经营权一案中,因被告乾安县林业局在诉讼中将原告林权证退回,原告周**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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