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不服被告乾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中,因被告决定撤销乾公(刑)字(2014)第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原告杨**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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