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乾安**管理中心房屋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乾**管理中心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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