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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刘**、刘**诉大庆市公安局行政赔偿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应丽、刘**、刘**因诉大庆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6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应丽、刘**、刘**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新证据,可能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6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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