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应丽、刘**、刘**因诉大庆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6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应丽、刘**、刘**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新证据,可能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6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