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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与双丰林业地区公安局、双丰林业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行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双丰林业地区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被告双丰林业地区公安局接到双丰林业局曙光林场报案后,已履行法定义务,并作出双公(刑)不立字(2015)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故原告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追加双丰林业局为本案共同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现起诉人诉请事项不属于除外情形,既未能提供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的证据材料。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刘**不服,上诉至本院。其上诉称: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国**计生委、**安部、**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国卫规划发(2013)57号文件﹥“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之规定,对尹**实施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曙光林场卫生所,即被上诉人的下属机构,故被上诉人应依法出具尹**死亡证明。被上诉人双丰林业地区公安局作为户籍管理机关,应依法为尹**办理户籍注销手续。所以,本案并没有错列被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求,上诉人却从未被告知参加任何形式的开庭审理,未经庭审而驳回诉求,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一审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上诉人辩称

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地区公安局答辩称,公安机关在调查尹**死亡事件时,尹**已下葬12天,现场已被破坏,相关证据灭失,家属对尹**的死亡原因也未提出异议,又了解目击证人和有关人员,排除尹**他杀和自杀的可能。为此,双丰林业地区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尹**是在曙光林场卫生所治疗抢救过程中死亡,只有卫生医疗部门权威认定死亡原因、出具死亡证明,不应由公安机关办理和签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死者家属没有在葬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也没有开具死亡证明和相关手续,公安机关不能将尹**户口注销。

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答辩称,一审裁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的丈夫尹**于2015年4月12日于双丰林业局曙光林场卫生所死亡,后尹**经土葬。上诉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上诉人双丰林业地区公安局报案,双丰林业地区公安局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和调查后,作出了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上诉人刘**要求被上诉人双丰林业地区公安局出具尹**的死亡证明并注销其户籍,要求被上诉人双丰林业局出具事件的调查报告书及死亡证明,其要求遭到二被上诉人拒绝,遂提起行政诉讼。以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安部、**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的规定,《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因此,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的前提是签发对象为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人,且需要经过尸检等司法勘验程序。对于尹**的死亡,双丰林业地区公安局已经作出了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家属对该决定未提出异议,且上诉人对其丈夫尹**因打针过敏死亡的结果无异议。故被上诉人双丰林业地区公安局在本案中不具有出具死亡证明的法定职责。由于死者家属没有在葬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也没有开具死亡证明等合法凭证,所以公安机关不能将尹**户籍注销。而对于正常死亡的人,应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证明,被上诉人双丰林业局显然不属于医疗卫生机构,在本案中亦不具有出具死亡证明的法定职责。因此,被上诉人双丰林业地区公安局和被上诉人双丰林业局在本案中均不具有履行法定职责的职权,作为原审被告不适格的。上诉人刘**诉称,一审法院未经庭审而驳回原告诉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一审法院迳行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刘**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刘**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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