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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甲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冀*甲犯贪污罪,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3)孝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冀*甲不服,提出上诉,吕梁**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吕*终字第26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10日退回孝义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2015年1月30日收到孝义市人民检察院的回复,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冀*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国家对纳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进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并发放后期扶持资金,每人每年600元,从2006年7月1日起发放20年。被告人冀*甲利用其担任东张庄村会计并协助人民政府进行移民登记、申报的职务便利,虚构移民事实,出具虚假证明,将其妻子、儿女、弟弟等不符合移民条件的15人登记为移民,骗取国家移民后期扶持资金5850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退回所得赃款。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冀*甲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冀*甲辩称起诉书指控其骗取国家移民后期扶持资金58500元是三个人而不是该一个人;该户只收到19500元。该未受任何人的委托和安排,也没从事移民登记申报,更没利用移民登记的便利。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冀*甲不构成贪污罪。理由:1、证人王**的三次询问笔录相互矛盾,与冀*甲的陈述也矛盾;2、关于大孝堡乡召开移民登记工作的会议纪录,检方至今不能提供:3、证人王*乙不识字,该笔录依法不能作为证据被采信,后又否认大孝堡乡曾通知各村委召开过移民登记工作,乡里安排冀*甲具体负责办理本村移民登记的事实。所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冀*甲接受大孝堡乡的委托办理本村移民登记、申报工作,更不存在接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事实。4、本案二审及案件发还补侦时,被告人冀*甲、证人冀*乙、冀*丙、王*乙均重新作证,证实整个办理移民证明、登记表的过程,三人均是以外迁移民子女的身份共同承办,不存在被告人冀*甲利用受委托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骗取国有财产58500元的情形。二、关于涉案的58500元移民扶持资金系冀*甲、冀*乙、冀*丙三兄弟共同商议共同办理获取的,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应由冀*甲一人承受。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国家对纳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进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并发放后期扶持资金,每人每年600元,从2006年7月1日起发放20年,按规定1958年以后因修建河北阜平县平阳镇王*水库移民才符合移民登记条件。

被告人冀*甲之父冀*生于1933年10月15日,出生地为孝义市东张庄村(已故),被告人冀*甲因听父亲说过其祖籍是从河北阜平县王*村迁移至孝义市东张庄村,便出具了孝义市大孝堡乡东张庄村证明载明:“我村村民冀*(已故)是因河北阜平县平阳镇王*村1958年至1963年修建水库于1959年3月迁往我村”,之后被告人冀*甲持该证明前往河北阜平县平阳镇王*村,河北阜平县平阳镇王*村给其出具了载明:“兹有冀*,男,1933年10月15日生(已故)在王*1958年建水库搬迁时,于1959年携妻子张*1933年2月19日生,长子冀*甲1958年7月15日生,迁往山西省孝义市大孝堡乡东张庄村居住”的证明,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及其他相关部门公章。随后被告人冀*甲将其妻子、儿女、弟弟等不符合移民条件的15人登记为移民,骗取国家移民后期扶持资金58500元,被告人冀*甲户5人得款19500元,其弟冀*乙户5人得款19500元、冀*丙户5人得款19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将全部款项予以退还。

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人冀*丙证明:我是1973年在大孝堡东张庄村出生的。2007年国家对移民进行补贴,我大哥冀*甲说咱们家祖籍是河北的,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去办理,并问我拿上了我们家五口人的户口本去河北办理。从2007年至现在共领取了我家5个人的移民扶持款20000元左右,所领的款都家里生活开支了。我不知道我们家符合不符合条件,这些应该问我大哥冀*甲。给补助的钱打在大孝堡信用社存折卡上了,这个卡是我大哥给办理的。

证人冀*乙证明:我是1962年在大孝堡东张庄村出生的。2007年国家对移民进行补贴,我大哥冀*甲说咱们家祖籍是河北的,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去办理,并问我拿上了我们家五口人的户口本去河北办理。从2007年至现在共领取了我家5个人的移民扶持款20000元左右,这些款都是在大孝堡信用社存折卡上领取的,所领的款都家里生活开支了。现在知道我们家不是修建水库时迁过来的,不符合条件。

证人王*甲证明:该系大孝堡**务中心主任。2006年的时候,国家下发文件对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孝义市政府下发文件,张家庄水库具体主管,乡村负责登记,乡政府安排村委具体负责本村移民的登记申报。我乡镇通知各村负责人或会计人员召开了相应的会议,对哪些人员符合移民登记条件做了详细的讲解,并对如何填表登记进行了相应的培训说明。东张庄村我印象是会计冀*甲参加的会议,因为村里的填表、登记都是会计完成的。冀*甲家3户15人登记为移民。

证人王**证明:1985年至2008年11月份任**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我村在我任职期间办理过移民登记,具体是村会计冀*甲办理的,是乡政府安排的,冀*甲告过我。2007年,我村办理移民登记共有3户15人,3户分别是冀*甲、冀*乙、还有一个叫不来名字。冀*甲是我村的会计,村里的章和我个人的章都是他保管的。

户口登记表证实:户主冀*出生日期1933年10月15日,出生地为东张庄村;冀*甲、冀*乙均出生于东张庄村。

孝义市大中型水库外迁移民村大孝堡乡东张庄村移民直补资金发放情况的说明证实:截止2006年6月30日,经当时孝义市张家庄水库移民领导组审核,孝义市大中型水库外迁移民村大孝堡乡东张庄村3户15人(1、户主冀*甲,人员赵**、冀*、冀*、冀己。2、户主冀*乙,人员王*、冀*、冀*、冀壬。3、户主冀*丙,人员董*、冀*、冀*、张*)系河北省阜平县平阳镇王*水库外迁移民。从2008年4月份开始领取山西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按照每人每年直补600元扶持资金计算,3户15人年度领取资金合计9000元。截止2013年6月份共领取2006年度3、4季度,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的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58500元整。

孝义市大孝堡乡东张庄村证明证实:我村村民冀*(已故)是因河北阜平县平阳镇王快村1958年至1963年修建水库于1959年3月迁往我村,并附有冀*甲等15人的身份证信息。

河北阜平县平阳镇王*村证明证实:兹有冀善,男,1933年10月15日生(已故)在王*1958年建水库搬迁时,于1959年携妻子张*1933年2月19日生,长子冀*甲1958年7月15日生,迁往山西省孝义市大孝堡乡东张庄村居住。

山西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分村登记表、15人的户籍证明附案佐证。

**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山西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孝义市水库外迁移民身份审查过程的说明、孝义市政府办关于成立张家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组的通知、孝义市政府办关于成立张家庄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核定登记工作验收委员会的通知亦附案佐证。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收款收据证实:被告人冀*甲退回所得赃款。

被告人冀**供述:2007年2月我村办理过后期移民扶持人口核实登记工作,是我负责登记造表上报的,是乡政府农业中心的水利员王*甲安排我负责登记上报移民工作的。

我听我父亲冀*说,我家祖籍是从河北省阜平县平阳镇王*村迁来,按规定1958年以后因修建王*水库迁来才符合移民登记条件,我家15人均不符合条件。因为我家是解放以前从河北省阜平县平阳镇王*村迁来孝义市大孝堡乡东张庄村的,再说我家也不是因为修建王*水库迁来孝义市大孝堡乡东张庄村的

我接到乡政府安排办理移民登记工作后,我和当时的村长王**说现在正在办理移民手续,我家祖籍是从河北王快村迁来的,我也想办理登记为移民,村长说那就办理吧,我就自己写了份证明,证明我家3户15人是从河北王快村1958年时修建水库迁来的,加盖了村委公章,又到大孝堡派出所加盖了公章,后我就去了河北王快村加盖了王快村委章、阜平县平阳镇人民政府章、阜平**管理局章、阜平县人民政府章。回来后在水利局领取了山西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表,填好后加盖了孝义市大**民委员会章、孝义市公安局大孝堡派出所章、孝义市大孝堡乡人民政府章,将填好的登记表交到孝义市水利局移民办,从2007年移民办每年就开始给我们3户15人每人每年600元,将移民款打到每个人的存折卡里。

我拿上我村开具的证明到河北办理移民盖章手续,当地没有对我的移民身份进行审查,我去盖章的时候,当时办理移民的人很多,他们见了我所带的证明就给盖了章。

被告人冀**的辩护人提供证明材料一组证实:被告人曾为村委垫资6万余元。

重审中,检察机关补充提供如下证据:

被告人冀**供述:2007年我弟弟冀*丙在孝义市开的理发店,回家后和我二弟冀*乙到我家找我,说听理发店的人说水库移民国家给发放补助,我说不知道,没听说,后我到乡政府找水利员王*甲打听此事,王*我说张家庄水库移民国家给补助,我说我家是河北王*水库迁来的,能不能享受补助,王*甲说可以享受补助,你去办吧,开上村里的证明,只要对方认可就能办,回家后我和我两弟弟商量并告诉他们说能办,然后我两弟弟就找了当时的村主任王*丙说,我们是移民的后代,国家给移民后期补助,可能是从时间界限上不符合条件,但我们想试一试,想开个证明,王*那就试一试,王*丙给我打电话说给开上证明吧,我就给我们兄弟三人开了一份虚假移民的证明,冀*丙和冀*乙到王*丙家盖了村委公章,后他俩带上证明前去河北省阜平县平阳镇王*村办理对方的认可证明,回家后我们兄弟三人带上对方的认可证明及东张庄村委出具的证明到水利局移民办领取了人口分村登记表和人口登记表,回来后我按表格填好并加盖了村委公章和派出所、乡政府公章,然后报回了水利局移民办,移民办和信用社分别将补助款打到我弟兄3户15人名下。

证人冀*丙证明:2007年我在理发店听说水库移民能办理补助,我听父亲说过我们是从河北迁过来的,我回村里和我二哥冀*乙说这事,并一块去找我大哥冀*甲商量,我说水库移民国家给补助,我大哥说他去乡政府问问,我大哥回来说咱们家办理移民补助不符合条件,我说试试吧,然后和冀*乙两人一块找了村委主任王**,说我们想办理水库移民的补助,要开份村委证明,王给我大哥打电话是给开份村委证明,我大哥写好证明后王**给盖了村委的公章,我和冀*乙拿上村委证明一块去了河北王快村,王快村给出具了份证明并加盖了几个地方的章,回来后把证明给了我大哥冀*甲,后来登记表是我大哥冀*甲办的,直到补贴款打到我们卡上。

证人冀*乙证言与证人冀*丙证明内容大致相同。

证人王*甲证言与原审证言相同。

辩护人提供证据三份:冀某丙、冀**、王*丙证言用以证明当时三人一块办的证明及办理过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的手段骗取国家扶持移民补助款58500元,非法据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冀*甲虽为东张村委会计,却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受乡政府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另国家扶持移民补助款属于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中所称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冀*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基本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将诈骗款项全部退还,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冀*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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