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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一刑诉(2014)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犯贪污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车*在担任离石新源机动车检测站职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提供虚增报销票据伙**任兴文套取公款9.5万元并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车*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车*未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2年年底,时任山西煤炭运**限责任公司(黄河汽运)经理的被告人任**(已起诉)经手了该公司当年的50辆货运汽车在离石新源机动车检测站(新源)的年度审验。期间,任**垫资5万元给其妻离石新源机动车检测站员工车*作为审车费用,并告知车*审车后开具9.5万元的审车报销票据用于黄河汽运账务多报销审车费用。车*在明知审车费用只支付5万元的情况下,采用“阴阳”票(存根票据数额小,报销票据数额大)的手段,为任**提供了9.5万元的报销票据。2013年5月21日,任**用车*提供的9.5万元的新源审车报销票据报账,从黄**公司财务报销了9.5万元的审车费,虚构支出套取黄河汽运审车费用4.5万元并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2、2013年11月7日,任**以黄河汽运50辆货运汽车2013年度审验为由,从黄河汽运财务上借款10万元,其中5万元支付给被告人车*,用于50辆货车在新源的审车费用。审车后,任**同样告知车*多开报销票据并提供10万元的新源审车报销票据用于公司财务多报销审车费用。被告人车*在明知审车费用只支付5万元的情况下,同样采用“阴阳”票的手段,为任**提供了10万元的报销票据。之后任**虚构审车支出用车*提供的10万元的票据报账,冲抵了之前的10万元借款,套取黄河汽运审车款5万元占为己有,并用于日常个人开支。

2014年10月20日,任兴文亲戚帮任兴文向离石区人民检察院退赃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离**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证明、户籍证明;(2)黄**运关于审车费用的情况说明、黄**运2013年5月21日95000元上线审车费用手续、黄**运2013年审车100000元的报账材料、张**收据存根、区财政收费中心核销的收费票据、黄**运关于货车情况说明、吕梁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情况说明及黄**运2012年、2013年机动车审验情况。2、证人任**、张**、孙**的证言。3、被告人车*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利用职务之便提供虚增报销票据伙同其丈夫任**套取公款9.5万元并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车*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本案赃款全部退交,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经离石区司法局社区调查,同意对其监管,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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