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刘**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于2013年11月12日经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结,本院(2013)新法民一初字1687号、1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9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所有的住房,经第二次拍卖仍流拍,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的房产拍卖暂时无法变现,被执行人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案件审限已届满,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的拍卖程序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新法民一初字1687号、1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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