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陈**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番法民一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调查、执行措施:1.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丽南路228号华侨城华美苑2梯204房屋,因该房屋已被另案多次查封,故无法在本案中处理。2.经向房管、车管和多家银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4.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穗番法执字第43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