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富**限公司与惠州市**有限公司、邹*、唐*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东富**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邹*、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支付设备租赁款4753920元及利息、违约金34028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227元共合计5096427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邹*、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传票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没有在限期内履行,也没有到庭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邹*、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3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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