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与韶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韶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欠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款xxxxxxx元及利息(按判决),并承担诉讼费xxxxx元;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对此案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两宗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发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因上述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本院暂无处置权,需待首封法院处置时参与分配;除上述财产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需待后处理并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韶曲法执字第32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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