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行**上步支行与叶**、陈**仲裁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上步支行与被执行人叶**、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33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37,617.97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圳市中心支行调查,本院发现并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以下财产:

1、被执行人叶**在中国农**限公司某分行开设的4个银行账户;

2、被执行人叶**在中国建**限公司某分行开设的2个银行账户;

3、被执行人陈**在兴业**限公司某分行开设的1个银行账户;

4、被执行人叶**在中国工**限公司某分行开设的2个银行账户;

5、被执行人叶**在宁波**限公司某分行开设的1个银行账户;

6、被执行人叶**在中国**限公司某分行开设的1个银行账户。

本院已于2015年5月15日冻结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16年5月14日。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11月25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上述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合计人民币44853.77元及港币0.6元,扣划后账户余额均为零。2015年12月10日,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72.8元及港币0.6元后,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44280.97元汇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银行账户。

7、被执行人叶**持有的深圳市某有限公司17%的股权、深圳市某有限公司70%的股权以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70%的股权;

本院已于2015年5月25日冻结上述股权,冻结期限至2017年5月24日。由于上述股权不具备处分价值,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分上述股权。

8、被执行人陈**名下位于深圳市某区某路某城某栋某号的房产(房产证号:XXXXXXXX),本案在仲裁过程中,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查封了该房产,由于深圳**民法院(2015)深福法执字第8170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系该房产抵押权人,该房产已由深圳**民法院进行处分;

9、被执行人叶**名下位于深圳市某区某街某栋某号的房产(房产证号XXXXXXXXXX),本案在仲裁过程中,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轮候查封了该房产,由于该房产已被另案首位查封,本案暂不具备处分条件。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