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深圳**有限公司,黎进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深圳**有限公司、黎*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南法民一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有限公司、黎*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333382.57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并查封被执行人黎*名下车牌为粤B汽车一台(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同时,对被执行人深圳**有限公司、黎*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有限公司、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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