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深圳市**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申请执行深圳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南法民一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8016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人民币7291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并提取被执行人应收账款共计人民币4462956.24元,同时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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