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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钟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人民币,下同)、利息404138.0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52196.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4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银行、国土、工商、车管、证券等部门,现我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位于深圳**中心城公园大地花园、深圳**中心城新亚洲花园、深圳市**龙西社区厂房,另我院已将参与分配函分别发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深圳市**院执行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查证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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