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小*与深圳**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与被执行人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4)86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人民币165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097.84元,除缴交执行费人民币97.84元外,其余款项均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深圳**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在国土与房产、工商、证券、银行、车辆等相关部门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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