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曹**与王*、王**附带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曹**、曹**与被执行人王**、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8)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广东**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26102.5元,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09)深中法执字第628号。在前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桂林**民法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执行裁定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圳市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某村委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被执行人王**、王*在户籍地并无田地、房屋等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将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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