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田**、亳州市鸿**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亳州市鸿**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曲法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被执行人亳州市鸿**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申请执行人修理费xxxxx元及利息(按判决)、停车费xxxx元(按判决确定计算),由被执行人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xxx元;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对此案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除涉案车辆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涉案车辆已在另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中被查封,现进入评估拍卖阶段,但所需时间较长,暂无法兑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需待后处理;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韶曲法执字第14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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