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海安**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长亚瑞**限公司、海安**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长亚瑞**限公司、海安**有限公司应向深圳市**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2,997,058.65元和逾期付款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38,116.7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471元后剩余执行款人民币37,645.7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向房地产权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车辆;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股权。本院已将上述案件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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