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徐**、侵权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徐锋,户籍地址浙江省萧山区宁围镇。

申请执行人董**与被执行人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文书均公告送达。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在深圳市注册登记部门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在国土、证券、车管、银行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照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失信被执行人发布决定书,并向社会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40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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