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汕头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7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1196元及利息153元,案件诉讼费39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18元,合计人民币6255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银行、车辆管理、证券、工商和房地产等相关财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已第三顺位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辅城坳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000142852584),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查证情况没有异议,且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