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珠中法执字第496-513、5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提取了陈**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以人民币14800元为限。现因本院从被执行人陈**的银行账户内扣划的金额已达到14800元,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陈**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的查封应予解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名下的粤C号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名下中国农业**81账户、中国农业**6265帐户、中国银**35账户、中国建设**35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