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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中华联合财**市花都支公司、王*、熊**、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熊圣江、谭**、中华联合财**市花都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财**支公司)、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无争议的事项为下列第1、5、6、7、8项,其他事项双方均有争议。

损失项目原告李**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据及争议事项1.医疗费原告李**门诊治疗共产生医疗费455.20元,有医疗费发票、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2.误工费原告李**因本次事故先后四次,门诊治疗,医疗机构于2014年12月27日出具疾病证明书建议原告李**全休1周,本院酌定原告李**的误工时间为15日。至于误工期间的工资标准,原告李**主张事发前从事建筑装饰行业,有被告王*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李**的误工费可按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国有同行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7613元的标准计算15日,合共1956.70元(47613元/日365日/年15日)。3.交通费结合原告李**就诊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100元。4.营养费原告李**伤情轻微,医疗机构亦无建议其加强营养辅助康复,其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5.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及理赔情况被告谭**是粤ABN602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主,其为该车在被告中联财险广州**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及不及免赔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中联财险广州**公司无垫付原告李**费用。6.熊圣江、谭**的关系及赔偿情况事发后,被告谭**和被告熊圣江均无垫付费用。被告熊圣江是被告谭**雇佣的员工,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7.其他赔偿权利人的情况本次事故同时造成被告王*和搭乘王*驾驶的摩托车车上乘客王**受伤,其中王**已在本院另案提起诉讼,李**表示交强险责任限额优先赔偿王**的损失,被告王*亦表示同意。8.被告王*与原告的关系及赔偿情况被告王*与原告李**是工友关系,事发时被告王*免费友好搭乘原告李**和王**。被告王*无垫付原告李**费用。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就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确认被告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王*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李**和王*无责任。原告李**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上述第1~3项损失合共2511.9元。本次事故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本次事故同时造成原告李**和王*、被告王*受伤,李**和王*均同意交强险责任限额优先赔偿王*的损失,交强险责任限额已全部用于赔偿王*的损失,故原告李**不再参与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分配。对于原告李**的上述损失,因被告谭**已为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联财险广州**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被告熊**是被保险人谭**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无发生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故被告中联财险广州**公司应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范围内按50%的比例赔偿原告李**1255.95元(2511.90元50%)。至于其余50%的损失1255.95元,被告王*表示与原告李**是工友关系,事发时属免费友好搭乘,原告李**亦予以确认,被告王*抗辩要求原告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确认上述损失1255.95元中由原告自负20%即251.19元,由被告王*赔偿原告李**1004.76元(1255.95元80%)。对于被告谭**垫付的费用,可依照保险合同另行向被告中联财险广州**公司索赔。对于原告李**其他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市花都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1255.95元给原告李**;

二、被告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1004.76元给原告李**;

三、驳回原告李**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负担14元,被告中华联合财**市花都支公司负担6元,被告王*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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