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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广州湘**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广州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湘**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4507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34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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