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与陈**、蒋**、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与被告陈**、中国太平洋**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至第五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事故发生概况。

2015年7月6日,被告陈**驾驶粤R号车沿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由东往西行驶,遇原告驾驶粤A号车*向行驶,粤R号车甩尾与粤A号车相撞,致使粤R号车右侧部位与粤A号车左侧部位相撞,造成车辆损害及原告腰部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双方协议的责任分担。

2015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陈**签订《交通事故协议书》,约定:被告陈**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三、受害人概况。

2015年7月6日,原告受伤后到广州中**附属医院进行门诊治疗。

四、医疗费:

原告诉讼主张及证据:事发后进行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346.24元,证据: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

被告辩称

被告陈**答辩意见及证据:根据医疗费发票认定,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发票及门诊病历,认定原告花去346.24元。

五、车辆维修费:

原告诉讼主张及证据:事发后维修车辆花去维修费2495元,证据:维修费发票及维修结算单。

被告陈**答辩意见及证据:根据发票认定,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根据维修费发票金额予以核查。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维修费发票及维修结算单,认定原告车辆维修费2495元。

六、有关保险合同主要内容。

粤R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含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七、机动车使用人与其他赔偿义务主体。

原告是粤A号车辆的车主。蒋*是粤R号车的车主,事发时由被告陈**驾驶该车。

十七、原告的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判令被告支付本次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维修费2495元、医疗费346.24元。同意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事故认定,被告陈**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为粤R号车已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就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损失医疗费346.24元及维修费2495元,故被告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赔偿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346.24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维修费2000元,超出的49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支付。被告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邓**医疗费及车辆维修费合计2841.2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