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钟*等3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钟*、罗**、河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河东法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一、被告钟*、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何**借款本金927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钟*、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何**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3327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钟*、罗**、河源**有限公司、河源市源城区金龙湾酒店负担。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2015年11月17日,申请人到本院请求:将被执行人钟*与案外人李**于2011年10月4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项下的土地转让款800万元及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项下的其他合同权益抵债归申请人何**所有。申请人同意对剩余款缓期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将被执行人钟*与案外人李**于2011年10月4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项下的土地转让款800万元及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项下的其他合同权益抵债归申请人何**所有,剩余款申请人也表示缓期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河东法执字第2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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