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德庆华**有限公司与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德庆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法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196.13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7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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