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与封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侯**与被执行**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租金26432.8元、受理费112元及将商铺归还。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经四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现法院依法将商铺归还给申请人管理、使用,申请人已确认商铺收归其所有,尚欠租金26432.8元、受理费112元未还,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肇封法执字第2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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